(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提示根据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甲方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即可,请贵单位确认是否主动缩减为提出申请之日5日内组织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总体要求
1.1 整车(包括技术参数和要求中所有货物及附加装置作为整体)改装符合工信部专项作业车改装要求,具有工信部公告,免征购置税,在采购地区合法上牌要求。
1.2 整车性能符合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规定;整车性能符合GB7956.1-2014《通用技术条件》要求;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随车器材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底盘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车载发电系统满足国三排放标准。
1.3 车辆所有材质必须达到本体防腐要求,车辆电器线路、电器接地装置、各类接口(含油、水、电、气接口)必须符合中国标准,操作说明等字体全部采用中文。
1.4 车辆轮胎全部采用原车自带的子午线钢丝胎(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注明品牌型号,选用全尺寸、同型号规格的备用轮胎,备用轮胎必须可靠固定在科学、合理的位置,且不影响车辆行驶及各项操作。
1.5 交车时提供符合采购排放要求的证明资料。
1.6 技术需求通用要求与技术需求专用要求存在冲突的,以技术需求专用要求为准。
1.7 配备2kg干粉灭火器≥2只;自动灭火弹(发动机舱)≥1个,安全锤≥2把。
1.8 报价包含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和代采购方购买的首年交强险及上牌费用。
2.技术要求
2.1 底盘及底盘改装要求
2.1.1 排放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底盘自带原厂冷暖空调。
2.1.2 制动方式:气刹或液压制动,盘式制动。优先配置排气制动或发动机辅助制动或加装缓速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特殊要求)
2.1.3 配备ABS。
2.1.4 燃油类型:柴油或汽油;油箱加注口加装燃油箱滤网,底盘及发电系统必须使用同一标号燃油避免混加。
2.1.5 在驾驶室适当位置设置整车电路总开关,且能在底盘熄火后一定时间内整车能自动断电;同时装设气源总开关。
2.1.6 驾驶室主、副驾驶位采用三点式安全带;其余所有乘员座位均需配备安全带。所有座位均采用软质材料。
2.1.7 取力器要求:采用比功率相匹配的取力器(能自动与手动切换),且必须安装附加冷却系统;驾驶室设有取力器控制开关及指示灯。
2.1.8 上下驾乘室脚踏板:采用楼梯式样,上下蹬层次错开设计,以方便人员上下车。
2.2 材质、设计要求
2.2.1 所有操作开关、仪表、器材架均应有规范的铝质永久性中文铭牌标识。车辆主要功能在相应操作面板或附近箱体上设置有永久性铭牌型的操作流程图。
2.2.2 内装饰、隔板、地板均为 3mm及以上铝合金板材(或优于该设计),轻质防腐铝合金结构,表面作阳极氧化处理。铝合金板材通过具有弹性、高粘接强度的连接密封胶与主结构相联,同时用铆钉紧密固定,并可根据需要随意调节每层高度,且做好防锈、防滑处理,保证安装简单、维修方便、固定牢靠、振动小,噪声低。器材箱应设置排雨水孔槽。发电机机舱应独立且隔离密封,防止废气泄露或进入其它舱,发电机舱的舱壁应衬有隔音隔热材料,设有强制空气循环装置,舱体结构必须采用A级防火材料,包括金属复合板、岩棉夹芯板等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建材。电缆穿墙孔洞应采用防火泥封堵,所有装饰涂料需达到难燃B1级标准。
2.2.3 脚踏翻板:框架为高强度型钢,蒙皮为铝合金材质,最大承重力≥150kg。
2.2.4 配有爬梯及扶手,可方便的登上车顶。
2.2.5 车辆任何涉及人员登入的位置必须设置防滑处理。
2.2.6 所有车载发电机、汽油机润滑油排放口采用旋转开关加延长放油管的设计方式,车载所有发电机必须配备导静电设备。
2.2.7 水带最短按照 20 米或 25 米分段,每段水带两端均使用铝合金或者钢制快速接口总成,有防松保险装置。水带材料为软性材料,长轴编织,合成纤维,内外涂耐磨防水树脂,可折叠式卷起,需耐磨防刺穿;水带织物层经线纬线均采用涤纶长丝平纹紧密编织,内衬耐磨聚氨酯,爆破压力≥2.4MPa,延伸率≤3.2%,膨胀率≤3%。
2.3 器材箱设置要求
车辆的器材箱均需根据采购方要求进行制作,涉及的相关改造费用由车辆乙方承担,且器材布置需满足以下几点原则:1、按抢险编成展开设计器材集成、分区存放;2、按人体工程学原理设计各种器材托架;3、按使用逻辑关系和使用频率放置器材;4、站在地面或踏板上 1-2 个动作内取用任何器材;5、使用防锈、防振、防脱落、防划伤的专用夹具;6、所有器材均需合理固定。
2.4 电气部分要求
2.4.1 乘员室、操纵仪表板、器材箱等处须安装LED照明灯;驾驶台控制面板:安装侧标识灯开关,器材厢门未关闭指示灯等;车顶各类灯具、控制模块应方便维修并做好防水;2 个USB供电口,位置设计合理,用于各种设备的充电;设置发电机紧急停车按钮。
2.4.2 安装 360 度影像
2.5 漆色及标识要求
整车全部采用优质烤漆,颜色为按甲方要求定制(如技术要求另有规定的按技术要求执行),整车外观喷涂应符合最新救援队伍车辆外观标示喷涂要求;底盘为磷化黑色底漆;车辆外部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信号标准,如侧标志灯、反光标志等。所有仪表及开关、按钮均配有醒目的中文标识和指示方向,并在车载设备的显眼处均有铝制操作说明及警告标识,另外在所有器材的放置位置标注器材名称。
3、其他要求
3.1 交车时必须提供整车合格证、底盘合格证、整车 3C认证或国家工信部公告、检验报告、主要设备的国家相应检测合格证、底盘号码拓印件、发动机号码拓印件、随车器材清单、随车工具清单、车辆交接清单等所有相关资料。
3.2 交车时整车及所有主要设备(底盘、发电机、车身、电气设备、泵、随车吊臂、牵引、升降照明灯等)必须提供全套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中文)、维护说明书(中文)、常见故障排除手册(中文)、质量保修卡、结构图以及水(管)路、液压、电气线路布置图等所有资料文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6)履约验收标准: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2)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乙方非产品制造厂商,项目验收时,乙方必须邀请产品制造厂商委派代表参加现场验收,否则甲方有权驳回乙方验收申请。
(4)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项目验收时提供车辆合格证及符合采购要求的佐证文件,甲方将聘请第三方专家对设备进行逐项验收,若甲方及验收专家评审对所提供产品技术参数有异议,可交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送检合格的检验费用甲方承担,送检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投标时要充分考虑价格)。
(6)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验收提出的问题必须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内完成整改),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发现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响应谋取中标行为的,报财政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乙方返工直至合格(验收提出的问 题必须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内完成整改),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在采购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均有保密义务。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违约责任
3.************管理局及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部分总金额的 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3.2 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甲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复验不合格标的物总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
4、 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管理局及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标的物总金额的 0.0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管理局及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整改完毕并申请复验,甲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申请复验标的物总金额的 5%作为违约金。
5、其他违约
******管理局及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未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含整改后复验),甲方、乙方双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5.2甲方应依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资金未到位、乙方结算资料不齐全)不能按约付款,甲方不承担责任。
5.3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5.4非因甲方原因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5.5乙方擅自转包、分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
5.6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同时乙方赔偿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给甲方。
5.7乙方未能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计划落实的:第一次,约谈乙方负责人;两次及以上视情形上报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3)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5)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6)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