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按实结算,最终结算金额=经甲方及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的结算总造价*(1-中标优惠率)
2.付款方式:
1.按实结算,最终结算金额=经甲方及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的结算总造价*(1-中标优惠率)
2.第一次付款:乙方维修维护服务完成后并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
乙方按季度报送维修工作量,甲方核定工作量并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支付核定金额的40%先行给乙方作为人工工资、维护维修服务材料等日常开支费用;
第二次付款:根据合同约定付款,付至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核定维修维护服务费的95%;
第三次付款:根据合同约定付款,审定后核定维修维护服务费的5%余款待质保期到期后(经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付清。
由乙方根据核算金额开具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合法有效发票以后支付,最后具体支付的时间以财政资金到位时间为准。
备注:甲方对乙方每个季度报送维修工作量进行考核,未达到标准则按相关规定扣分、扣款再进行付款,考核内容详见附件。
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
4.结算依据:参照现行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汇编(2022年度第一期)》湘建价【2022】146号文件执行和相关《消耗量标准》及长沙市造价部门发布的施工服务期的材料价格按实办理结算。结算中,人工工资(含计时工)单价参考湘建价[2019]130号文综合工资单价标准执行,原则上计时工按140元/工日计算。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8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16 —— 2026-09-15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28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依据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依据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依据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验收时间:每个基础设施维修维护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申请本项目竣工验收。
验收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验收标准: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考核结果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次验收。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3)乙方一年内承接的所有维修维护服务均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乙方应在30日内将项目完工资料和项目完工结算书交甲方,由甲方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甲方按该项目最终结算金额支付剩余金额。如没按时报送导致支付延迟等情况均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质量要求
1)维修质量应符合项目有关设计和要求规范,达到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2)保修要求:参照建设部【2000】年80号令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零星维修项目在质保期内,乙方对于该项目具有免费维保、维修义务,对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负责工程结算报审,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
5.组织竣工验收,接管技术资料归档,负责竣工结算审批。
6.提供有利条件,支持配合乙方相关工作,确保维修顺利进行。
7.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8.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9.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0.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组织编制竣工结算,按时申报工程款,做到工程款专款专用。
5.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6.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7.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8.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维护维修服务管理规定和其它技术规范以及甲方的作业“通知”要求进行维修和改造服务,服从甲方的技术指导,
服务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乙方收到作业“通知”后,工期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未按时完成酌情扣除200-3000元/次,如与上级要求不符或检查不合格则扣除1000元/次。合同期内,发生任何质量与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且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9.在维修和改造服务时,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文明作业,不得影响中心的正常生产。需配备维护维修服务员,应做好成品保护,保证作业区域内外已完成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不受损坏;因维护维修期间造成墙面、地面、天花及水、电、气、室外园林等相关损坏的,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保证维护维修服务现场的整洁,完工后负责清扫维护维修服务现场。
维修和改造服务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乙方应按结算评审要求提供详尽资料,留存影像资料。结算送审材料须有甲、乙双方项目、部门负责人确认、签章。签证单、工作量表须有甲方现场维护维修服务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确认、签章。超合同金额、变更情形未按要求完成报批或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办理结算评审。
11.根据甲方送审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结算评审资料,结算评审核减率超过20%(含20%)以上的结算评审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相关收费标准,按甲方要求进行支付。
12.乙方承担甲方各种焊接,包括但不限于不锈钢或铝材设备等设备材料的维修维护,此类工作的人员须持证上岗。
13.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 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15.严格执行《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内部审计制度》,向供应商下达作业通知,乙方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完成后,由甲方和乙方共同验收,并核定服务项目的实际工作量,经三级审计后进行结算付款。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4.如乙方系中小微企业,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5.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5.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5.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6.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6.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6.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6.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或延期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备注: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均需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