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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昌吉分院应急保障项目-中医院、妇儿中心医疗工艺采购及安装工程(工程总承包)-澄清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新疆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新疆
源发布时间: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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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一、基本情况

******医院昌吉分院应急保障项目******医院、妇儿中心医疗工艺采购及安装工程(工程总承包),于2025年8月22日在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更正内容

******管理中心)) ******

现变更为:******管理中心)) ******

2、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

现变更为: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

三、异议事项

1、在异议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第 3.2.2项”要求施工企业需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我方认为,将医疗器械的生产或经营法定资质作为对施工企业的强制性资格要求,属于不合理的、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答复:1、本项目施工技术复杂且有具特殊性,招标内容涵盖医疗设备,约占本次招标内容的30%。2、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医疗项目建设能力,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2.2项”施工资质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3、因本次招标内容涉及装饰装修及医疗设备等内容,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号)规定该项目需要具备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主体和具备满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主体实施完成,考虑到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第3.12项”规定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并未强制性要求如贵单位质疑函中提出的对一个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或生产资质要求的情况,也不存在资质要求设定不合理和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四、其他内容不变。

敬请潜在投标人关注本项目澄清公告。此澄清公告一经发布视为潜在投标人已收到并默认,不再对潜在投标人逐一进行确认。若因投标单位个人原因未及时查看,造成的一切后果需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监督部门

******消防技术服******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

******医院昌吉分院******医院)

人:李先生          电 话:******

******有限公司

联系人:殷先生           电  话:0994-******转8002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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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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